酒駕從嚴  

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,未領有駕駛執照、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2年之駕駛人或職業駕駛人駕駛車輛時,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.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.03,不得駕車。違反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(酒後駕車)或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(公共危險罪)處罰。

此項規定為新訂,主要針對剛領駕駛執照2年內的新手駕駛,如有飲酒駕車情形,採取了比其他駕駛人(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.05)較為嚴格的執法標準,期新手駕駛能確實於剛取得駕照後,認真學習正確的駕駛行為,養成良好習慣。此新手條款亦包括未領有駕照者,也就是無照駕駛者,亦採較為嚴格的標準,而且無照駕駛者還必須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,處罰汽車或機車駕駛人新臺幣6,000元~12,000元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車輛牌照。高旗駕訓班楊婕優惠專線091915657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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